2007年6月2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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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和赌友共有的赌资也是盗窃
杭州余杭区法院解析真实版“贼喊捉贼”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朱晓燕

  案情:两年前的一起“失窃”案
  徐某和凌某是两名赌友。2004年9月的一天,徐某用凌某的3000元钱在赌场上赢了3万元。9月23日晚,凌徐两人开着一辆人家抵押给徐某的黑色红旗轿车,一起到余杭区塘栖镇的地下赌场赌博。凌某将此前赢来的3万元钱放在副驾驶室里。两人进入赌场后,徐某趁凌某不注意,返回车上,把3万元钱偷偷拿进赌场供自己作赌资,结果被他全部输掉。徐某为了掩盖事实,当晚叫他姐夫把那辆抵押来的车开至余杭区临平的一家宾馆地下停车库。当凌徐两人从赌场出来后发现轿车不见,徐某便假装与凌某一起去派出所报案,说连车和车上现金共失窃20多万元。第二天,徐某悄悄地把车从其姐夫手中取回,而后将车典当。
  徐某自以为一切都做得天衣无缝,但是公安部门侦查后,发现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06年7月,徐某被抓获后,交代了他自导自演的“贼喊捉贼”真相。
  今年3月,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徐某提起公诉。昨天,余杭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说法:法律解析“贼喊捉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理由是,徐某拿的3万元是赌资,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的范围。而且这笔现金是徐凌两人共有的,并且放在徐某的车上,徐某从自己的车上拿走现金,不属于秘密窃取。即使是这笔现金属于凌某一人所有,徐某拿走这笔钱也只能是侵占行为,并非盗窃。
  余杭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徐某同意将钱交给凌某开始,这笔钱就已由凌某占有、控制。辩护人提出徐某的行为只是一种侵占行为,且该笔钱款属于赌资,不受法律保护,但经查,徐某虽然是红旗轿车的质押权人,但徐某和凌某平时共同使用该轿车并均有该轿车钥匙,凌某在下车后将钱款放在轿车内,既非让徐某代为保管,又不是遗忘在车内,控制权在凌某手上。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该笔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该款项是否属于赌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